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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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规建建〔2016〕12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4日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电子管理平台,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进行信息化管理,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市造价站委托)、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等为信息采集和评价单位,开展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生产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等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与合同或履约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后完成。企业基础信息由市造价站或委托市造价协会进行数据规范检查,检查通过后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七)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八)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信息登记的;
(九)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十)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一)有围标、串标、严重违约、转包行为的;
(十二)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十三)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业务的;
(十四)拒不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管理机构的管理,或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
(十五)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十六)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或被相关部门发文通报的。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各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G3)》(附件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G5)》(附件5)等,按《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市造价站以及市造价协会(受市造价站委托)采集,按《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G4)》(附件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为最低奖励或处罚期限,相关奖励或处罚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比评价标准有效期长的以奖励或处罚文件规定为准,有效期从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每日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具体标准为:200分(含200分)以上的为A级,150分(含150分)到200分(不含200分)的为B级,100分(含100分)到150分(不含150分)的为C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信用等级不予评为A级。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规建局或市造价站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原评价单位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六条 评价单位在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B级(含B级)以上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下的企业,招标人可拒绝其参与投标,或适当提高其履约保证金。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评价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以及市造价协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接受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市造价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年不少于一次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建【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
2.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
3.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G3)
4.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G4)
5.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G5)
附件1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1 |
1-1 |
企业市场行为加分 |
企业在本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 |
独立法人机构加20分,分支机构加10分 |
1年 |
证明材料(证件、合同、营业执照等) |
市造价站,市造价协会 |
1-2 |
分支机构在珠海市连续经营时间加分 |
每满一年加2分,上限10分 |
|||||
1-3 |
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
加10分 |
|||||
1-4 |
认缴资本500万(含)以上或合伙制企业 |
加10分 |
|||||
1-5 |
认缴资本100万(含)有限责任公司 |
加5分 |
|||||
1-6 |
股东中造价师的出资比例达到67%以上 |
加10分 |
|||||
1-7 |
股东中造价师的出资比例达到50%-67% |
加5分 |
|||||
1-8 |
技术负责人具有造价师执业资格且为高级职称 |
加10分 |
|||||
1-9 |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加10分 |
|||||
1-10 |
企业人员(按资质要求)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
加10分 |
社保证明 |
||||
1-11 |
广东省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证书、文件 |
||||
1-12 |
上一年度企业在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纳税(营业税及所得税)总额每5万元加2分,不足5万部分的按5万计 |
上限20分 |
1年(从统一调整时间开始计算) |
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 |
|||
2 |
2-1 |
企业获得珠海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珠海市住规建局的表彰或奖励 |
加20分 |
2年 |
证书、文件 |
市造价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造价协会 |
|
2-2 |
企业获得市造价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审中心、市造价协会的表彰或奖励 |
加10分 |
注: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附件2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扣分)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通报 批评 |
企业受到珠海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珠海市住规建局通报批评 |
扣20分 |
2年且不少于文件规定时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市造价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造价协会 |
||
1-2 |
企业受到市造价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审中心、市造价协会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2 |
2-1 |
不良市场行为 |
资质管理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扣20分 |
3年且不少于文件规定时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市造价站,市造价协会 |
|
2-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扣20分 |
|||||||
2-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扣20分 |
|||||||
2-4 |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股东、注册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
每项扣5分 |
1年 |
||||||
2-5 |
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信息登记的 |
扣20分 |
1年 |
||||||
2-6 |
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
扣5分 |
2年 |
||||||
2-7 |
企业人员管理 |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业母公司) |
每人扣0.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市造价站,市造价协会 |
|||
2-8 |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核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以资质标准人数为准) |
每人每次扣1分 |
|||||||
2-9 |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
每人每次扣5分 |
|||||||
2-10 |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每人每次扣5分 |
|||||||
2-11 |
承揽业务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扣30分 |
2年 |
招投标部门,市造价站 |
||||
2-12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扣20分 |
|||||||
2-13 |
经纪检、监察、检察部门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 |
扣50分 |
|||||||
2-14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30分 |
|||||||
2-15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20分 |
1年 |
||||||
2-16 |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扣20分 |
|||||||
2-17 |
作为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扣20分 |
|||||||
序号 |
子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扣分)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2 |
2-18 |
不良市场行为 |
合同履行 |
恶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扣50分 |
2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市造价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
|
2-19 |
相互串通签订“阴阳合同”的 |
扣30分 |
|||||||
2-20 |
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提交成果文件的 |
扣5分 |
|||||||
2-21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市财政局财审中心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每次扣10分 |
|||||||
2-22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市发改局评审中心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每次扣10分 |
|||||||
2-23 |
在政府投资工程中,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评为履约不合格的 |
每次扣10分 |
|||||||
2-24 |
其他 |
拒绝接受市住规建局及市造价站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 |
每次扣15分 |
2年 |
|||||
2-25 |
不参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学习,未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 |
每次扣5分 |
1年 |
||||||
2-26 |
不按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的 |
每次扣2分 |
|||||||
2-27 |
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和技术秘密的 |
扣20分 |
|||||||
2-28 |
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扣20分 |
|||||||
2-29 |
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未达到整改条件的 |
每次扣20分 |
|||||||
3 |
3-1 |
不良市场行为 |
档案管理及业务质量 |
缺少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 |
扣10分 |
1年 |
扣分通知书 |
市造价站 |
|
3-2 |
缺少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 |
扣10分 |
|||||||
3-3 |
缺少人事管理制度的 |
扣1分 |
|||||||
3-4 |
缺少财务制度的 |
扣1分 |
|||||||
3-5 |
每缺少一份造价咨询合同 |
扣1分 |
|||||||
3-6 |
造价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 |
每项扣1分 |
|||||||
3-7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
每次扣15分 |
注:1、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2、各项扣分若有重复,按单项最大扣分,不重复计算。
附件3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G3)
珠规建 〔20 〕 号
:
依据《珠海市工程造价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承接的
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 分。
珠海市工程造价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G1) |
子序号 |
内容 |
加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加分单位签收:
执行加分人签名:
执行加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附件4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G4)
珠规建 〔20 〕 号
:
跟据《珠海市工程造价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承接的
项目存在下列违规行为,总共被扣 分。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到评价单位(部门)。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珠海市工程造价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G2) |
子序号 |
内容 |
扣分 |
|
|
|
|
|
|
|
|
|
|
|
|
|
|
|
|
|
|
|
被扣分单位签收: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附件5
珠海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G5)
珠规建 〔20 〕 号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
|
||
申报信息类别 |
□纳税 □奖励 □处罚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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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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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文件的发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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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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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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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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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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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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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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