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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26)—涨跌幅内的材料设备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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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就履约期间能否调整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应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