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27)—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确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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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在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多联机空调设备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结算时双方就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设备机组总价不变。
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空调设备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设备的数量、参数及尺寸发生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设备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