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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30)—弃土场更换能否调整余方弃置单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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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余方弃置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按35公里报价,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的弃土场关闭,更换弃土场后,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实行以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弃土费、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单价不因施工工艺、土石方类别、运距、弃土费等因素而调整”,故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弃土场改变造成外运运距增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据实调整余方弃置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但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择的弃土场关闭,属于非承包人责任,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减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但来函中未提供依据以证明承包人原选定的弃土场是合理可行的、实施中弃土场更换是疫情导致的、承包人重新选定的弃土场方案是经济合理且经发包人审批的等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运距增加产生的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