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29)—应急工程计价指引能否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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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健康驿站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同年6月竣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确定的竣工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发布于2023年1月,时间不对应,不适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属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远低于定额工期,且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期,各地疫情封控管理严格,施工人员紧缺且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困难。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对象就是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以本工程应按该文进行竣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并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