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31)—弃土场受纳处置的土方量计算的争议
阅读量:809次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根据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规定,弃土方量以海上外运设施接收时的现状为准,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时,对“接收时的现状”工程量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为弃土场收纳土方时的现状,即按照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承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实际测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认的实际外运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承包双方已征询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的发布单位,其对“接收时的现状”的回复为“接收时的状态不完全等于天然密实度体积,接收时的状态和开挖前的状态折算建议由双方现场实验得出结论”,表明接收时的土方数量可能既不是实方体积,也不是虚方体积,且没有明确的折算公式,故建议受纳处置费在结算时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