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66)—模板工程计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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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工程计量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约定模板(木模、铝模)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梯、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其余构件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飘板铝模盖板及反檐模板、花架梁铝模盖板、阳台梁及反檐模板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本工程飘板盖板及阳台、飘板反檐节点模板工程量不予计算;花架梁盖板属于防止混凝土溢出的措施,工程量不予计算;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按其外挑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确认的铝模深化图需要设置飘板盖板,合同计算规则并未说明盖板模板及反檐节点模板不计算工程量,故飘板底模板及盖板模板需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阳台梁及飘板处反檐属于墙身节点,需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花架梁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构件范畴,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模板不适用按外挑水平投影计算的约定,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循该工程量计算规则,争议中的飘板为挑出外墙宽600mm、厚100mm的混凝土悬挑板,其铝模深化图中要求设置的盖板属模板措施,故模板工作量按飘板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飘板反檐为飘板板面上宽150mm、高250mm的混凝土构件,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花架梁为标准层楼梯间外侧的一排单梁,其铝模深化图中并未要求设置盖板,故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阳台板为预制构件,阳台梁及其反檐模板不适用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9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