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68)—竣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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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工程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应按定额动态调整通知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工,应执行施工时期的定额计价依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虽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招投标时招标人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而是采用由投标人按总价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的方式,并且合同补充条款第五章工程造价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工程结算,因此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目前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无条款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无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的约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1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