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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7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能否调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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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等能否调整的争议

某公园景观提升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工程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发生变化。现发承包双方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能否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2条“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故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5.3条,合同内项目措施费为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变更增加内容属合同外内容,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增加,因此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项目费应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现场条件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的。虽然招标文件第21.2条指出“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但施工中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亦无法预见,且合同约定了工程变更是予以调整价款的,可见招标文件指出的“任何情况”具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是发包人将无限风险让承包人承担的意思。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工程变更是否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发生实质性变化、改变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引起相关费用调整、调整的费用是否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等情形,并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判断能否调整措施费用,如确实需要调整的则协商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5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