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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79)—确定合同基准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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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基准日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为主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合同签订及开工令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全部施工图通过图审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基准日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承包人认为,应以施工图纸全部通过图审日期为基准日期。

三、我站观点

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是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查询来函资料并未发现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做出明确或约定,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然考虑对应日期的价格水平,故按照行业惯例,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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