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80)—高压旋喷桩执行定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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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旋喷桩执行定额的争议
某警务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止水原设计采用水泥搅拌桩,实施时设计单位经发包人批准将部分水泥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合同专用条款23.5.1条变更工程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市政定额”)、《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执行何种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约定,按照执行定额先后顺序,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定额组价不应执行2010房建定额,应执行2010市政定额,经套用市政定额组价的综合单价为284.30元/m,高于基坑支护施工期2019年1月的高压旋喷桩市场询价155.21元/m,故执行2010市政定额。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 规定,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执行2010房建定额定额子目组价,套取高压旋喷桩的综合单价为415.23元/m,不应执行市政定额。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条变更工程的约定,新增单价执行2010房建、市政等专业定额组价确定,在不同专业定额均有高压旋碰喷桩子目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组价应按工程属性优先执行2010房建定额相关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9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