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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87)—安全生产责任险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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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2 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并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某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某建发〔2009〕29号)、《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印发)、《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某住建发〔2018〕187号)文件精神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于2022年、2023年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需要在施工图预算中列项计取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要求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故无需额外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需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计费。

三、我站观点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该商业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依据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费的,应在施工图预算中计取;而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且为转移自身安全责任风险所发生的安全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