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88)—桩间挖土范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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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间挖土范围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采用灌注桩+双管高压旋喷桩的支护方式,《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的问题解答中回复“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外缘1.2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是否属于桩间挖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 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桩间土的定义应该为桩与桩之间的部分土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支护排桩,在基坑大开挖时并不存在桩与桩之间土方需要开挖的情况,不属于桩间土方开挖。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本工程基坑深度10m,深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包括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故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定额考虑的桩间挖土方系数,是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本工程基坑周边支护桩外缘向外1.2m 范围内可进行基坑土方大开挖,因此,支护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属桩间挖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