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91)—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阅读量:35次
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计取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费用产生争议。2023年3月,我站依据双方线上提交的《关于真石漆工序、预制桩长、预算包千费、外墙综合脚手架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通过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就预制桩长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即依据2018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规定,预制管桩工程量的结算长度应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是否按合同变更条款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承包人为便于组织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故超出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的桩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应按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回复意见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中无预制管桩变更的具体内容,发承包双方应厘清项目情况,如预制管桩存在变更,应按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执行。反之,预制管桩计价应按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回复意见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