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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94)—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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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符合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对应不含税信息价计取。由于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超出工期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材料价。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时期计算材料价。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工期延误期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3条的价格调整原则计取材料价格,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