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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97)—模板工程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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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工程计价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教学实验楼主体工程措施项目费中,模板工程计量单位均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和招标文件第13.4条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就模板工程量能否按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结算时不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模板工程计量单位为“㎡”,而合同中模板工程的计量单位均为“项”,故模板工程按规范的规定应属于缺漏项,应据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教学实验楼主体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模板工程按矩形柱、矩形梁、构造柱等列项,且计量单位均为“项”,则视为对应单项措施均按项包干,非缺漏项。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熟知招标文件要求,且已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即使承包人将按“项”进行合价报价的模板费用误按平方米单价报价,但中标的模板工程合价仍然有效,故以招标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模板工程数量,即便是以“㎡”为工程量单位,仍应按“项”以中标合价结算;对于发生工程变更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增减的模板工程数量,虽已标价的相同工程量清单有报价,但因其报价远低于成本、偏离市场价格水平,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需双方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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