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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298)—土方运输计价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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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运输计价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所有建筑垃圾的场内外清运费、装卸费、环保、弃置费、运输车辆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应综合考虑外运及弃置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运输车辆管理、现场清理、缴纳弃置费等,结算时不因难易、运距、场内倒运、类别等因素的改变而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土方采用环保智能汽车外运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采用环保智能汽车运输土方的费用已在包干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故外运土方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3及A1-1-54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全部采用环保智能汽车外运土方,应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的A1-1-56-1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如果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批准或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方的,应套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否则,套用自卸汽车运土方相应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