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04)—工程移交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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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移交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某仓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移交(中间交接)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尚未完结。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调整了脚手架工程的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消耗量。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结算时能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46号文是对相关定额进行勘误,凡执行相关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均应按文件要求进行勘误调整。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中间交接,故46号文不适用于本工程,应仍按以往脚手架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工程结算审核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合同并无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价款的约定,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6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