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17)—定额动态是否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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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动态是否执行的争议
某轨道交通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审核单位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执行。承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可见合同明确约定以开标日当期定额为计价依据,本项目开标日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在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仅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进行计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