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21)—超长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量差异引起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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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量差异引起的计价争议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特征描述中护筒类型为钢护筒,护筒长度等综合考虑。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软土层为淤泥质土且局部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明确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中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并进入淤泥质土1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约20m,具体长度由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壁厚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0m)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实际施工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长度10m以内的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长度超过10m的钢护筒及其壁厚增加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但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考虑不足的,仅计算合理的投标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与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之差引起的费用增加。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