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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5)—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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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装配率要求,塔楼采用“铝膜+爬架”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根据通过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的《电动吊篮专项方案》进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进行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若原脚手架方案改为电动吊篮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变化的,则电动吊篮措施费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