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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6)—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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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其余措施费,应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 2013),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屋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故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屋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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