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7)—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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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规定“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计算”,第五条规定“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属于其余措施费,故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下简称“2013安装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由于合同第2.1.3条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明确不包括在特殊部位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