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8)—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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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约定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计取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超高降效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故超高降效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按照2018房建定额计取的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机具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