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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39)—签证计价是否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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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计价是否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某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脚手架工程进行了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290单元脚手架费用未完成结算确认,应按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2018房建定额,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