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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46)—预算编制基准价格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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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基准价格的争议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合同专用条款第23.1.(2)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某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同时专用条款第23.5.3.(2)条价款调整的方法约定“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差值计取”。现发承包双方对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所对应的价格信息月份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2021年4月份信息价,故应执行4月份价格信息。承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是指合同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下浮率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因此应是基准日当月即2021年5月份的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查询可知,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2021年5月27日。虽然5月份的价格信息,在当日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一般需要延后至下月才会发布,但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是在发包人确认施工图后由承包人编制完成,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阶段是知晓施工图完成后基准日的价格信息已经发布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掌握5月份的市场价格且知晓编制预算时5月份信息价已发布的情形下,考量相关物价波动风险做出相应的报价,因此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考量和逻辑,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工程价格信息应采用该日期所在月份即2021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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