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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47)—变更工程新增单价如何确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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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程新增单价如何确定的争议



     某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3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机械凿除+爆破的方式开挖岩石,施工中因工程附近居民信访投诉及阻扰施工,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开挖方式变更为非火工爆破(潜孔钻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方式,导致新增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第72.6条约定变更工程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组价采用定额顺序为《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如缺项可采用广东省或其他专业定额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该变更工程新增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6条约定,应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1-34履带单头岩石破碎机 带支撑下 次坚石”子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1-1-96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子目组价。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工艺存在非典型性、非普适性,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方案制定和机械投入方面,存在“赶工”考虑。上述定额子目不适用本变更,应结合实施时的工况、工期条件,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经方案比选、现场实测消耗量和机械台班市场询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双方均认为承包人投标时采用爆破工艺的方案是合理可行的,施工过程中变更为非火工爆破,不属于承包人的投标方案错误或施工质量导致,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根据经批复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资料,非火工爆破岩石施工是潜孔钻超前钻孔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进行开挖,与定额子目1-34、D1-1-96的施工工法不同,现行计价定额亦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6条约定,定额缺项时可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实施方案以及测算、分析、询价等数据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0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