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52)—措施项目材料能否计取海上运输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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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材料能否计取海上运输费的争议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某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关于海上运费参考价格中未明确脚手架所用钢管、扣件及模板所用木枋、胶合板等措施材料是否包含在适用材料内,若措施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可以计取,则应按照其定额消耗量计取一次海上运输费。承包人认为,海上运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列出的材料类别是包含脚手架及模板所用的钢管、扣件、木枋、胶合板等材料的,且该部分材料确实存在上岛和施工完成后出岛的二次海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故均应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海上运输(计体积类)和海上运输(计重量类)的清单项目特征包括的各类材料,并未区分是用于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从招标文件分析,本工程所用材料均需运输至岛上,完工后剩余材料均需运出岛,因此符合海上运输费项目特征所列出的材料品种均应计算工程量与运输费用。但脚手架和模板所用材料均为周转性材料,其存在上岛与出岛两次海上运输,故应分别计算进场材料上岛和摊销剩余材料出岛工程量,并据此计算两次海上运输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4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