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57)—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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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计价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已经含在“A1-3-42钢桩尖制安”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承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未含在钢桩尖制安子目中,应单独记取安装费用。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42钢桩尖制安”工作内容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连接,定额子目也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
本文转载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