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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67)—人工费不在调差范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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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不在调差范围的争议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仅约定施工期间材料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价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定期发布了人工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就人工价格能否按该人工指数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故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属于未明确事项,可根据通用条款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故应对本合同人工费及机械人工费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事项仅约定了部分材料品种,但人工费不在可调差范围,故本工程人工费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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