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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72)—桩间土方计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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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间土方计量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参照该复函的答复意见计算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工程量。承包人认为,不应参考该复函的答复意见,应按承台垫层面积加工作面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并根据定额说明分别按机械与人工开挖比例套定额子目计量计价。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是基于使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答复,本工程定额计价依据为2018房建定额,桩间土方计算应按《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问题解答执行,即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开挖深度预算时按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2m至基础(含垫层)底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入土平均桩顶标高以上1.2m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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