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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72)—桩间土方计量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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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间土方计量的争议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定额计价依据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桩基础为静压预应力管桩,大开挖后承台基坑土方开挖工作在桩间进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0年发布《关于某地块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函〔2020〕171号)就桩间土计量争议做出答复,建议桩间土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发承包双方对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计量能否参照该复函意见执行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参照该复函的答复意见计算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工程量。承包人认为,不应参考该复函的答复意见,应按承台垫层面积加工作面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并根据定额说明分别按机械与人工开挖比例套定额子目计量计价。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是基于使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答复,本工程定额计价依据为2018房建定额,桩间土方计算应按《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问题解答执行,即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开挖深度预算时按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2m至基础(含垫层)底计算;结算时按实际入土平均桩顶标高以上1.2m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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