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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73)—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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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计价争议
某医院装饰及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文件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无法判定投标综合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也并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和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招标文件中关于调整投标综合单价约定执行的适用性提出澄清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应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调整不平衡报价后的合同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后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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