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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374)—变更估价条款执行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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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条款执行的争议



     某医院装饰及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2.1.(二)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约定“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1)计价文件执行??2)人工费的计取??3)材料费的计取??(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执行合同中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后是否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计价时即使有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72.1.(二)条文字描述,第(1)款句末标点符号为分号,第(2)款句末标点符号为句号,故不应再执行第(9)款。合同原意应理解为清单中无相同和类似项的且经重新组价的清单单价才需按定价原则进行下浮。且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若二次下浮不符合计价规范及工程计价惯例,其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引起费用增加的工程变更事项均非承包人责任,故合同价款调整对于计价歧义的不利因素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72.1.(二)条第(9)款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发包人的专门性要求,即所有变更价款均需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双方应予执行。但由于中标单价相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已经下浮,变更采用原中标单价再次下浮,可能会出现二次下浮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也远低于承包人所能接受的报价水平,则二次下浮后的价格可能存在不适用性,因此,双方应判断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后的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若不适用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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