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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07)—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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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期间为新冠疫情存续期间,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疫情防控物资费用的计价均未进行约定。施工期间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依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购置了口罩等防疫物资,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建造价〔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合同通用条款21.3.2不可抗力相关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双方因疫情管控产生的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等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同样由其自行负责。承包人认为,依据27号文,本工程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防疫标识标牌、水马、现场增加安保人员跟配合政府检测人员工资、因疫情影响塔吊电梯延长租赁费等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据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本工程合同签订时,新冠疫情已发生数月,相关防控措施已趋于常态化,疫情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在合同订立阶段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可预见性”,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构成要件,故本工程履约期间的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当地造价管理机构针对当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价出台专门的指引,作为发承包双方应当是知晓的,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27号文相关要求,协商解决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相关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