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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09)—人工费调整系数来源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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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调整系数来源的计价争议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3.2已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人工价格调整公式:人工价差=(施工时信息价平均系数-工程所在地2020年5月信息价)×当期人工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来源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人工调差。承包人认为,在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为暂定人工费调整系数,为保持前后调整原则一致,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布的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6.1.1已明确约定,信息价是指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故人工费调整系数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系数为宜。但因其发布的为暂定系数,具体应用规则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