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11)—变更减项能否计取利润补偿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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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减项能否计取利润补偿的计价争议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部分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即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条规定“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存在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情形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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