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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12)—屋面结构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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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结构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某商业办公综合体工程,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原设计为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版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以下简称“2018定额”)、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等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费用及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该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不属于本次变更范围,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的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结构,且高度达8~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混凝土,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钢筋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需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原主体工程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费用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20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工程量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属于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同时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条款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