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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15)—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项归属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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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项归属的争议

      某商住工程,2023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方式报价中标。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范畴,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规定,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内,即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其中施工图预算按2018房建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先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按定额规则可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施工图预算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完成后,再按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清单项目设置规则,而2013房建计量规范清单项目设置此费用属于措施项目,故将该项费用列为措施项目清单项。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