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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争议案例分享(516)—执行造价信息价格调差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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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造价信息价格调差的争议

      某住宅工程,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编制预算时材料和人工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2020年12月《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子目“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如何执行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按实际工期测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的钢笆网定额材料消耗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与周转材料摊销属性不符,且实际使用的钢笆网测算用量为6.5kg/m2,而造价信息中的钢笆网为11kg/m2,与实际规格不符,所以不能使用造价信息中的价格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采用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相应价格进行调差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和人工价格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数进行调差。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11kg/m2)价格是否适用作为定额子目A1-21-22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的调差价格的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前往造价信息的发布部门咨询解决。另如果履约中发生工期延误等价款调整事项导致定额周转材料费用发生变化的,可按合同相关约定索赔费用,并建议结算中摊销的周转材料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0号文。)


本文转自: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