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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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措施,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投标人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达到必须招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交通建设(含地铁、城轨)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开展交易工作。
二、招标条件
(一)前置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才能启动招标。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招标人需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建规字〔2023〕12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要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参数等开展设计。施工招标前应取得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施工设计图纸,已按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批复概算中对应项),招标时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无较大偏差。
(二)项目标段划分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个工程招标。如单一桥梁、隧道为主的项目,原则上不宜划分标段。采用分离式设计的,原则上不宜分幅招标。
三、关于招标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代表选派、中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一)选定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责,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过程的行为进行评价。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对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1.资质、资格设置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落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不得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做法。
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财采〔2023〕8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3〕12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办法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多个资质的,应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法律规定应同时具备的除外。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采用单一资质的,招标人应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
2.评标因素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自主确定评标办法。规模较小(原则上指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总承包,1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专业承包,200万元及以下的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不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若作为评审加分项时业绩数量要求建议不超过3个,且不宜设置相关获奖、工程研发能力等加分项,但可对施工组织设计、服务方案、项目管理机构能力、履约信誉等一项或多项进行评审。
(1)新建、拆除重建的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招标需突出方案比选,评审内容包括设计(服务)方案、商务和投标报价,其中设计(服务)方案采用暗标形式评审。商务部分可包含项目团队能力、投标人资信、履约信誉等。道路养护维修等不涉及方案比选的建设工程可只评审服务方案不评审设计方案。财政投资项目,价格分权重不宜低于10%。
(2)工程监理招标的评审因素包括监理大纲(监理方案)、商务和投标报价。招标人应从服务需要出发,列明监理大纲的评审要素,招标人可以采用暗标方式对监理大纲进行评审。商务部分包含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拟投入监理仪器和设备计划、投标人资信、履约信誉等。财政投资项目,价格分权重不宜低于10%。
(3)货物招标的评审因素包括供货服务方案、商务和报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合理设置各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宜低于50%。
(4)工程施工招标评审内容可包含投标报价、企业资信、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能力、履约信誉等一项或多项。
①企业资信,可对类似工程业绩、相关获奖情况、工程研发能力等一项或多项进行评分。“企业资信”分值权重不宜超过“技术标”权重的20%。
类似工程业绩,可设置指标,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如单项合同金额)、工程类别(如市政公用工程)等方面,且应当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类似业绩中设置的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的2/3,原则上对工程业绩设置1个指标要求,同时设置两个及以上规模性量化指标和技术指标的仅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应与资格审查业绩要求一致。
相关获奖情况,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与招标项目相匹配的奖项要求。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原则上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奖项类型不宜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奖项类型不宜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权重不宜超过“企业资信”权重30%。
工程研发能力。“工程研发能力”分值权重不宜超过“企业资信”权重的30%。
②施工组织设计,可以从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重点、难点和关键工程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各项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
③项目管理机构能力,试行亮品牌、亮分包的方式,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拟委派的管理团队、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范围、拟分包的单位以及选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施工设备品牌等纳入技术标评审因素。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业绩数量设置不宜超过2个。
④履约信誉,招标人可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公布的企业在交通工程行业信用评价得分纳入评审因素,分值可在总权重的[10%-20%]范围内设置。
⑤招标人可以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团队答辩作为评审因素。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经济内容的自我介绍及问答,定标委员会可结合答辩情况及提交的定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人不得指定合格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未承诺投入招标项目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定标会(除上述人员自主参加外),且邀请合格中标候选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人。建议招标人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对投标报价的组价依据、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答辩情况作为评审内容。
(5)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①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设计标(或含勘察)的权重占评分总权重的[10%-30%],其中方案部分(或技术部分)采用暗标形式,权重不少于设计部分总权重的70%;设计机构实力、设计团队部分不超过设计部分总权重的30%。施工企业实力及施工项目团队纳入施工技术标中考核,且不超过施工技术标权重的36%。施工标价格权重可以在施工标权重[60%-100%]选择。
②设计内容仅包含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设计标可仅对设计机构实力、设计团队进行评分,总分不超过评标总权重的10%。施工价格权重可以在施工标权重[60%-100%]选择。施工企业实力及施工项目团队纳入施工技术标中考核,且不超过施工技术标权重的36%。
③设计和施工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BIM评审因素不应超过总权重的10%。
④施工技术标评审因素须包含分包工程管理方案(如有)、实名制管理方案等。
3.定标方法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者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要突出低价的竞争优势,引导市场主体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报价。
4.关于各类保证金
招标人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79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等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设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拒绝接收保函服务机构依法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保险)。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37号),免收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减免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要求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提供《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参考格式见附件1),同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发生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后续处理措施。
如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或者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从其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履约担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
合同应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其他
对于合并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立项文件分别编制报价材料清单,投标人分别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合同分签,实施过程中分别计量支付及结算,实行独立核算。
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人应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三)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人应按《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公告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633号)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发布模板见附件2)。
(四)发布招标公告等文件
招标人应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意向的投标人可在电子化交易平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图纸等资料,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下载上述资料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人应综合考虑节假日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如遇春节、五一、十一等长假,建议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备标期。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若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对评标定标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时,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补充公告),招标公告(补充公告)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五)关于澄清、答疑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答疑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六)关于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不得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七)关于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参加开标作为否决投标或者中标的条件。
(八)关于评标
1.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商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应了解评标专家的职责及指引,认真阅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声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3、附件4)的内容并签名,签字后方可进行评审。
2.标前准备工作
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特别是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的质量、价格、进度等需求目标和实施要点,招标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标准等信息。招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监督评标过程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成监督工作组并授权该工作组成员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授权书参考格式见附件5),监督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视频监控功能进行,如需进入评标现场,招标组成的评标监督工作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监督工作组成员。
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工作组,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意评标委员会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评标监督工作组有权在评标过程中向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监督意见,监督意见应由监督工作组全体成员签署。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招标人监督。对评标过程中收到的监督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作出答复,如评标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监督意见及答复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
4.审查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评标。
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九)公示评标结果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和代码、投标报价、服务质量承诺、工期(交货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及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评审得分情况、排名,及异议受理部门和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等。公示资格审查结果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还应公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十)关于定标
1.采用“评定分离”模式
评标定标分离(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综合比较合格中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比劣”确定中标人。具体按相关规定和指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未采用“评定分离”模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公示中标结果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十一)合同签订及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8〕442号)的规定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单位信用代码、招标单位签订人、中标单位名称、中标单位信用代码、中标单位签订人、合同金额、招标控制价、合同签署时间、合同期限、质量要求、合同主要内容等。
(十二)关于异议(投诉)处理
1.异议
(1)招标文件公示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尚未登记注册的,可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2)开标环节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如实记录。参加现场开标会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以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诉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招标人自行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招标人应建立本单位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内控制度,明确对自行监管项目的监管机制。
投诉材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所有要件。投诉材料不齐或者需要补正的,应当将投诉材料退回,投诉人补正资料后重新提交。
(1)投诉项目为接收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的项目;
(2)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
(3)投诉书主送单位、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名称正确;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有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基本事实清晰,附有相关请求及主张,并提供了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未超过投诉时效;
(5)投诉问题涉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及中标候选人公示问题的,投诉人应当提供已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6)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7)投诉书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均在有效期,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及事项;
(8)法人投诉的,投诉书中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7)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被授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新授权人的授权资料及撤销前一被授权人授权的书面说明。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准予撤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市交通运输局监督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公布的,视为送达其他与决定书有关的当事人。
(十三)关于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及资料归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道路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提供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人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6,附件7)等材料。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应附相关资料。
音视频类电子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其他电子交易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完成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关于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得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参考格式见附件8),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保证投标登记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均为真实,承诺中标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种不得存在的情形,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人声明。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人声明中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广州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五、标后履约
(一)合同诚信履约
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二)合同诚信履约评价
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从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质量进度管理等各方面全方位对承包人开展合同诚信履约评价,积极探索将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标过程中。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通知,认真落实建设单位职责,指定专人在“广州市交通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库”管理系统按要求录入应纳入评价的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做好参建单位的履约信息的记录、认定、评价及异议处理等工作。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实施,此前印发的工作指引、通知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按本工作指引执行。本工作指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出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附件1.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承诺 附件2.招标计划发布模板附件3.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声明附件4.评标委员会成员声明附件5.评标监督工作组成员授权书附件6.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附件7.招标人声明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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